张家口市各计生办通讯录

符合《条例》第十九条规定

办理再生育申请事项一次性告知


、申请再生育的条件:

(一) 夫妻生育的两个子女中有经医学鉴定为病残儿, 医学上认为夫妻可以再生育的

(二) 再婚(不含复婚) 夫妻,再婚前合计生育一个子女,婚后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

(三) 再婚(不含复婚) 夫妻,再婚前合计生育两个以上子女,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的

、夫妻任何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卫生健康工作机构或者便民服务中心负责个人申请资料受理、资格初审、信息录入,并将初审符合条件的上报县级行政审批部门或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县级行政审批部门或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资料审核、生育审批和《生育证》。

、应提交的证件证材: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再生育子女诚信申请审批表》(正、反面),已生育子女(或收养)的户籍登记卡。小儿病残的提供《病残儿医学鉴定结论通知书》;丧偶或子女死亡的提供《死亡证明》;再婚的提供离异方《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

、审批时限:自申请人网上提交资料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以短信或手机客户端信息的方式通知申请人,如超过两个工作日仍未收到短信或手机客户端信息通知,请拨打下方技术支持电话进行咨询。

申请人收到通知后,应于7个工作日内将双方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纸介质《再生育子女诚信申请审批表》提交户籍所在地乡级计划生育机构,乡级自收到《再生育子女诚信申请审批表》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上报县级;县级自收到乡级上报《再生育子女诚信申请审批表》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收费标准:免费办理。